一、在民國 98 年,納稅義務人林志遠先生和林太太共同扶養的家庭成員包括:兩個子女,林先生 80 歲領有殘障手冊的父親,以及林太太 65 歲的母親。林家 98 年的所得與收入包括:1林先生任職於某國立大學的全年薪資所得$1,300,000,扣繳稅額$69,000。2林先生所任職大學的合作社分配的盈餘$2,000。3林太太任職某私人企業的全年薪金$980,000,扣繳稅額$58,000。4林太太任職公司給予的紅利$200,000,扣繳稅額$20,000。5林先生的銀行利息所得$400,000,扣繳稅額$40,000。6林太太的股利所得$120,000,可扣抵稅額$15,000。7林先生因病住院,獲保險給付$150,000。8林先生的稿費所得$80,000。9林太太的證券交易所得$120,000。林家 98 年與所得稅法相關的費用與支出包括:1.林家老大就讀私立大學研究所,全年學費$100,000。2.林家老二就讀公立五專四年級,全年學費$50,000。3.林先生和林太太與所有扶養親屬的健保費共$50,000。4.林先生的健保以外人身保險費$60,000,林太太的健保以外人身保險費$38,000,林家老大健保以外人身保險費$20,000。5.林家六人未獲保險給付的醫藥費共$63,000。6.林太太有購屋借款利息支出$280,000。7.林家老大在外租屋,房屋租金支出$80,000。8.林太太對某一已成立 20 年的私立大學捐款$110,000。請用最有利林家且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方式,為林家計算 98 年度的應補納稅額或應退稅額。在您的計算過程中,需分別計算並列出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總額,一般扣除額的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與應納稅額。(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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