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陳君(50 歲)及妻(45 歲),扶養一子(16 歲)一女(14 歲),就讀高中,及未滿 70 歲父親;民國 107 年全家有綜合所得總額 500 萬元,另有分開計稅股利所得 400 萬元;捐贈某私立大學60 萬元,捐贈予符合教育部指定運動員專戶 50 萬元,全家每人商業保險費各有 3 萬元,醫藥費2 萬元,試問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捐贈限額為若干元?陳君一家申報之列舉扣除額為若干元?
(A)限額 10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14 萬元
(B)限額 10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24 萬元
(C)限額 18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24 萬元
(D)限額 18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27 萬元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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