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 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
(A)40 公里
(B)50 公里
(C)30 公里。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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