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為不合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起造人,令其改正。依第 36 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1701
統計:A(13),B(19),C(229),D(214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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