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荷治時期,當局視臺灣土地皆為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所有,以「甲」為單位,每五甲為「一張犁」。東印度公司招徠漢人作為佃農為其耕種,再對佃農抽取什一稅,即以產量十分之一作為租稅。此種土地稱為
(A)王田制
(B)官田
(C)屯田
(D)營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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