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直轄市議員於下列場所及事項所為之言論,何者不用對外負民事及刑事之法律責任?
(A)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對外揭發市府官員所涉某件採購弊案
(B)在市議會臨時會期間,以聳動之標語及道具,於議場上就市府官員所涉採購弊案進行質詢
(C)在市議會大會期間,於會勘交通設施時,指謫某交通官員收受賄賂
(D)在市議會休會期間,於議員服務處召開記者會,揭露市府官員疑似接受廠商喝花酒及性招待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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