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 共 有物 之 裁判 分割 , 下列 敘 述, 何者 正 確?
(A)法院命以變賣共有物為分割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共同承買之
(B)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始得請求合併分割
(C)共有人向法院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由同意分割的共有人全體共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D)法院之分割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及價格,依當事人主張的方法分配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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