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坐落在臺中之 A 地,為住所設在彰化之甲與住所設在南投之乙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請問本件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與南投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B)甲、乙得合意定彰化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C)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乙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則以彰化地方法院為有管轄權法院
(D)甲向彰化地方法院起訴,法院以無管轄權裁定移送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應再更移送臺中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3413
統計:A(40),B(19),C(38),D(53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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