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君於萬華區承租房屋,因工作不順欠繳租金5 個月,房東乙君履催未果,只好至萬華區公所申請調解,甲君心生理虧,不敢出席。請問調解會議應如何處理 ?
(A) 調解委員開立不成立證明,乙君僅能至法院另提返還房屋及給付租金訴訟
(B) 乙君可依調解不成立證明送法院核定,直接至甲君家中強制執行財產
(C) 乙君可依調解不成立後的法院核定函,重新提出返還房屋之訴訟
(D) 乙君可依調解成立後的法院核定函,至法院請強制執行,無須再重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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