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乙兩筆相鄰土地於辦理地籍圖重測時,經通知後甲地由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乙地逾期未到場指界,其相鄰之界址應:
(A)以甲地所有權人指界位置辦理
(B)依據實地地物位置施測
(C)移送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維護乙之權利
(D)不予施測以維護乙之權利。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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