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鳴喇叭兩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俟前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始得超越。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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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A)O(B)X
-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在峻狹坡路,上坡車未讓下坡車先行者,應處罰鍰。(A)O(B)X
- 合格之計程車駕駛人,不論犯何種罪,均需俟有罪判決確定後才可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證。(A)O(B)X
-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吊扣執業登記證,而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其辦理執業登記之警察機關者,當場暫代保管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O(B)X
- 小型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其右側前後輪胎外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60公分。(A)O(B)X
- 汽車駕駛人因找不到停車位且須洽商急事,得在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者。(A)O(B)X
- 在禁止左轉路段,因未設禁止迴車標誌,故汽車駕駛人迴車並不違反規定。(A)O(B)X
- 計程車內黏貼有交通部製作的「請繫妥安全帶」告知標語貼紙,或者是計程車司機另以其他相關 文字、圖畫或以口頭、語音等各種方式提醒乘客注意依規定繫安全帶後,都已經符合計程車司機已善盡告知義務的規定。(A
- 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處 理。(A)O(B)X
- 汽車於高速公路行駛,未依規定使用路肩,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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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中(A)不得利用路肩超車(B)可以利用路肩超車(C)僅能利用加速車道超車。
- 汽車下列何種設備規格不得變更?(A)顏色(B)頭燈(C)方向盤位置。
- 檢驗不合格汽車,責令於多久時間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A)1個月(B)3個月(C)6個月。
- 在高速公路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小型車輛時速在70公里時,前後兩車間最少距離應為(A)25公尺(B)35公尺(C)45公尺。
- 行車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A)10公里以下(B)15公里以下(C)20公里以下。
-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該(A)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B)依號誌指示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通過(C)按鳴喇叭加速通過。
- 下坡行車時應(A)為節省油料可關閉電門放空檔(B)不得將引擎熄火放空檔滑行(C)引擎不熄火、放空檔滑行。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如車道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未設禁止左轉或右轉標誌者,在快車道上行駛車輛(A)不得右轉(B)不得左轉(C)並無規定。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A)交通指揮人員手勢為準(B)燈光號誌為準(C)二者遵守其中一項即可。
- 汽車裝載乘客(A)不得超過核定人數(B)視須要來決定(C)沒有規定或限制。
- 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得申請投資經營特許之汽車運輸業,但不包括(A)小客車租賃業(B)汽車貨運業(C)計程車客運業。
- 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稱為(A)停車(B)臨時停車(C)側車。
-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遇行人雖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穿越道路但闖紅燈時,應該(A)依號誌指示通過(B)仍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C)按鳴喇叭警告行人後加速通過。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應如何處罰?(A)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B)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C)二者皆是。
- 車輛引擎底盤、電系、車身損壞不堪使用時,應(A)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繳回牌照(B)報廢之 車輛任意丟棄(C)連同號牌賣給舊貨商人。
- 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處以罰鍰?(A)在快車道倒車(B)倒車注意車輛、行人(C)不 在單行道路段倒車。
-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A) 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B)1,200元1,800元以下(C)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 罰鍰。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者,記違規點數(A)1點(B)3點(C)5點。
-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A)二分之一(B)三 分之二(C)四分之三。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是依(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B)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C)公路法規定訂定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A)逾齡駕駛者(B)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C)執業登記經依法廢止者。
-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應連續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A)3年(B)6年(C)10年 以上。
- 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之情形,下列何者得連續舉發之?(A)違規地點相距3公里以上(B)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C)二者皆是。
- (A)3年內(B)5年內(C)6年內曾於新執業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執業登記,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轄區執業,免予參加地理環境測驗。
-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逾保留期間內未申請恢復執業,欲在執業時(A)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B)申請恢復資格後執業(C)向公路監理機關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