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期貨信託事業之設置,下列何者錯誤?
(A)期貨信託事業之組織應為公司組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億元
(B)經營期貨信託事業,發起人中應有符合規定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 20%
(C)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專業資格條件之股東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5%
(D)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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