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臺北市規定事業機構所產生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性質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且月平均之每日產生量未達
(A)1,000
(B)500
(C)100
(D)30 公斤者,得委託環保局辦理,並依規定裝入專用垃圾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內容推薦

內容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