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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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應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後訂定之。(A)O(B)X
- ( ) 修憲後,省不具地方自治團體的性質,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並將省主席改為「省長」,省諮議員改為「省議員」,皆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A)O(B)X
- 10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A)O(B)X
- 19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不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A)O(B)X
- 28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A)O(B)X
- 37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A)O(B)X
- 276 現行財產保險商品多屬定型化契約,故機關辦理保險採購非屬專業服務,不得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A)O(B)X
- 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A)O(B)X
- 18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A)O(B)X
- 27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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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位。(A)O(B)X
- 49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A)O(B)X
- 6 採購案之案號及名稱經招標公告後,如有誤繕,可藉由招標更正公告修正。(A)O(B)X
- 74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與其他未更改項目,均分別重行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A)O(B)X
- 68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 59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 50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 7 採購案之案號及名稱一經招標公告則無法修改。(A)O(B)X
- 7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A)O
- 69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A)O(B)X
- 60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A)O(B)X
- 51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A)O(B)X
- 78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沒有例外。(A)O(B)X
- 2 機關利用領標家數查詢,經由電子領標憑據序號,可以查詢領標廠商基本資料。(A)O(B)X
- 10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惟機關如於評選階段就價格與參與評選廠商進行協商,則仍適用監辦規定。(A)O(B)X
- 61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A)O(B)X
- 52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適法。(A)O(B)X
- 106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惟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得不適用上開規定。(A)O(B)X
- 105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採行協商措施。關於協商程序之進行應以召開會議方式為之。(A)O(B)X
- 70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A)O(B)X
- 62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沒有例外。(A)O(B)X
- 53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採購評選委員會議,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及召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A)O(B)X
- 107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覆意見方式辦理者,得由機關依各委員意見修改,免另行召開會議。(A)O(B)X
- 3 機關利用領標家數查詢,經由電子領標憑據序號,可以查詢廠商電子領標之情形。(A)O(B)X
- 71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