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凡從事新建、增建、改建及拆除等建築行為時,應於施工場所之周圍,利用鐵板木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在幾公尺以上之圍籬或有同等效力之其他防護設施,但其周圍環境無礙於公共安全及觀瞻者不在此限
(A)1.5
(B)2.4
(C)2.1
(D)1.8。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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