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車輛肇事當事人,對地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鑑定書之翌日起
(A)15 天
(B)30 日
(C)2 個月
(D)3 個月 內敘明理由,申請覆議。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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