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A)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B)訂定一定期間,命第三人自動履行
(C)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D)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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