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A)O
(B)X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內容推薦
- 102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之勞務採購,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 9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等情事」之情形。(A)O(B)X
- 45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有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尚難採限制性招標。(A)O(B)X
- 49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不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廠商辦理。(A)O(B)X
- 56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生鮮農漁產品之食材,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
- 65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不合格標。(A)O(B)X
- 3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 44 機關辦理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論其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均得採限制性招標。(A)O(B)X
- 48 勞務採購契約或招標文件標示主要工作項目,得標廠商可將該部分交由其他廠商辦理,其所訂合約送招標機關核備即可。(A)O(B)X
- 55 採購契約得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A)O(B)X
內容推薦
- 70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地區產品投標。(A)O(B)X
- 115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
- 83 機關辦理採購,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A)O(B)X
- 88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由機關保存歸檔,不予發還。(A)O(B)X
- 110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毋需繳納印花稅。(A)O(B)X
- 71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A)O(B)X
- 8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先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A)O(B)X
- 84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不採分項複數決標。(A)O(B)X
- 126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除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外,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 111 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A)O(B)X
- 7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不得進行審查。(A)O(B)X
- 116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
- 122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A)O(B
- 127 底價7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乙廠商總標價為470萬元,乙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能不決標予乙,主持決標人員認為其計算錯誤確有降低品質之虞,予以同意,但
- 77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 7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仍得進行審查。(A)O(B)X
- 8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其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不得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A)O(B)X
- 123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6張辦公沙發,契約訂明規格材質係人造皮,機關要求廠商改以小牛皮材質交貨,價差9萬元部分,則以附加額外項方式支付。(A)O(B)X
- 89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A)O(B)X
- 112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現須增購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新臺幣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新臺幣150萬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
- 74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無須將該等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A)O(B)X
- 117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A)O(B)X
- 85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採分項複數決標。(A)O(B)X
- 90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由該分包廠商負完全責任,與得標廠商無關。(A)O(B)X
- 113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