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
(A)十萬美元
(B)五十萬美元
(C)五百萬美元
(D)一百萬美元 以上之匯款,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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