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兩百萬元
(B)三百萬元
(C)五百萬元
(D)六百萬元。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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