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為動產之「指示交付」?
(A)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第三人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
(B)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C)動產物權之讓與,如受讓人如已占有動產者,於雙方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D)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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