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A 向 B 發出的報價中載明:〝This offer is valid until May 21, 2015〞。若 B 於 5 月 21日以郵遞發出接受通知,該通知於 5 月 23 日到達 A,依據我國民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CISG)規定,上述交易磋商有何效力?
(A) B 於報價有效期限內發出接受通知,為有效接受,故契約成立
(B)接受通知到達 A 時雖已逾期,但尚未超過遲到的合理期限,故仍為有效接受,契約成立
(C)接受通知到達 A 時已逾期,故視為新要約,若 A 同意該遲到的接受,契約仍成立
(D)接受通知到達 A 時已逾期,A 有義務通知 B,若 A 怠於通知,契約仍成立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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