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脫逃,係指不法回復自由,而逸出於公力之監督拘束掌握之外的行為
(B)一般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第 88 條,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或現行犯,在未送交有權逮捕拘禁之機關以前,即尚未置諸公力拘束之下,縱有脫逃行為,尚難構成脫逃罪責
(C)脫逃者,只要一逸於依法監禁之場所,即為既遂,縱然逸出監禁場所而尚在公務員追跡中者,亦應論以脫逃既遂
(D)依刑法第 90 條宣示之強制工作,既於刑法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自由即仍在公力監督之下,要不失為依法拘禁之人,如在此期間內以非法方法乘隙脫離,自仍應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之罪
(E)行為人甲至乙家竊盜,被乙發現,乙上前欲逮捕甲,甲為脫免逮捕,遂出拳將乙打昏,逃逸無蹤,亦構成脫逃罪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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