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其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
(A)資金百分之三
(B)資金百分之一
(C)資金百分之二
(D)資金百分之五 ,但保險業已依第15條第4項第5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 其資金百分之四十者,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百分之三。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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