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發生原始取得之效力?
(A)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甲,由動產受託保管人乙受讓該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B)共有人丙、丁因協議分割,由丙取得原共有物所有權
(C)戊未受庚之委託而擅自對庚所有之材料進行加工,並依法取得該加工物的所有權
(D)辛拾得遺失物後經招領程序而無人認領時,由辛取得該遺失物所有權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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