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為軟體開發商,近來開發出文書處理軟體X,該軟體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甲亦銷售軟體X之重製物,消費者付費後,可自行下載軟體一次至單一電腦。若為軟體備份之需要,亦得再下載軟體一次。因此,一般而言,消費者購入軟體X之重製物時,得於同一電腦下載軟體二次,一為主重製物,啟動文書處理功能,另一為以備份為目的之重製物。乙為中古軟體銷售商,遂向軟體X之消費者收購備份重製物,再以光碟之形式出售給他人。甲知乙之銷售行為,遂以乙侵害其就軟體X所享有之散布權為由,對乙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訴訟中,乙則對之主張權利耗盡抗辯,試問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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