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經營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違者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 3 次者,廢止其許可。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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