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9.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是否有其責任?否,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不需給與必要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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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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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行政委託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站」有那些地方?受行政委託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站」於大門口及掛號處均會張貼識別標示。(A)O(B)X
- 飼主要帶犬、貓到哪裡施打狂犬病疫苗? 犬、貓於年度內自行到本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及受行政委託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站」或其他合法獸醫診療機構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A)O(B)X
- 犬貓未按時施打狂犬病疫苗,飼主或管理人會受罰嗎?會。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有拒絕或違反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新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A)O(B)X
- 那些動物要施打狂犬病疫苗? 本市轄區內所有畜犬、貓出生滿 1 月齡以上、將屆滿狂犬病免疫 1 年效期或注射狂犬病疫苗逾 2年以上之畜犬、貓。(A)O(B)X
- 為什麼要施打狂犬病疫苗? 為防止人畜共通傳染病狂犬病之發生,以維護公共衛生及保障市民生命安全。(A)O(B)X
- 動保法規定棄養動物,可處以罰鍰新台幣 3 萬至 15 萬元。(A)O(B)X
- 動保法第 22 條規定,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需為寵物絕育,如有繁殖需求須向動保處提出申報繁殖管理說明,並於寵物出生後植入晶片和登記。(A)O(B)X
- 動保法規定,虐待動物最重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10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金。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A)O(B)X
-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5 條規定,無法檢附一年內確實施打狂犬病疫苗之證明,將處以罰鍰新台幣 3 萬至 15 萬元。(A)O(B)X
- 具攻擊性狗出入公共場所應採適當防護措施,違者可依動保法第 29 條處以罰鍰新台幣 3 萬至 15 萬元。(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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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知單是善意的提醒,只要一年時間到,都按時帶寵物去動物醫院施打疫苗,就不會裁罰。(A)O(B)X
- 1患有狂犬病之動物,其唾液中含有病毒,狂犬病病毒隨著動物的唾液,透過動物抓、咬的傷口進入人體。人類患者的唾液也會有狂犬病病毒,理論上有可能透過人與人直接傳染,但是至今尚無病例報告。(A)O(B)
- 1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系統線上尚未更新。您可將最新的施打證明書傳真至(02-29595425),動保處幫您修正最近的施打紀錄。(A)O(B)X
- 1寵物店家不需聘請動物醫院或獸醫師為寵物施打晶片、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自己即可執行例行工作。(A)O(B)X
- 1經營寵物美容之店家,未屬於法源規範對象尚不需向本處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經營特定寵物(犬隻)寄養之業者,應向直轄市主管機管申請許可。(A)O(B)X
- 1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經營特定寵物(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應向直轄市主管機管申請許可。(A)O(B)X
- 1特定寵物業者經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不需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始得營業。(A)O(B)X
- 1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並獲核准後,若發生停業、歇業情事時,營業場所所飼養之寵物應予妥適安置,如未安置者將依「寵物業停、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與動物保護法第相關規定裁處。(A)O(B)X
- 1連鎖型寵物店各分店或其他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不需個別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使得營業。(A)O(B)X
- 1寵物店門口被棄養犬、貓隻,店家應檢附相關事證,如監視器畫面、動物現況、相關照片、行為人資料等具體事證後再行報案。(A)O(B)X
- 1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必須為自家飼養犬隻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者,可依同法處 3,000 元至 1 萬 5,000元罰鍰,飼主可持身分證件至寵物登記站(動物醫院)辦理。(A)O
- 1狗(貓)不見了,可到新北市動保處官網查看,是否有送到各動物之家。因為送交或捕捉的動物當日下班前會將動物的資料上傳官網。(A)O(B)X
- 1飼主應每年主動帶自家寵物施打一次動物用狂犬病疫苗,違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 3 萬到 15 萬元罰鍰,飼主可帶寵物逕至各動物醫院或新北市動保處及所屬各動物之家施打狂犬病疫苗。(A)O(B)
- 1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寄養業者,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犬、鳥類及爬蟲類等均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A)O(B)X
- 1若未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擅自販售動物用藥品(例如蚤不到、犬心寶、除蚤粉、治療耳疥蟲滴劑、疫苗…等動物用藥品),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可處 9 至 45 萬罰鍰。(A)O(B)X
- 1動物有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飼主可依寵物晶片號碼及飼主 身 分 證 號 碼 至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資 訊 網 :http://www.pet.gov.tw/webClientMain.
- 1寵物業者買賣寵物只要不涉及買賣犬隻,自家繁殖犬隻則不用申請許可證,從事犬隻買賣業者應依規定申領寵物業買賣、寄養、繁殖許可證。(A)O(B)X
- 1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應適用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A)O(B)X
- 1寵物死亡後,飼主應攜帶原寵物登記證至就近的寵物登記站辦理死亡除戶即可,無需至原寵物登記站辦理。如寵物登記證遺失者,飼主可憑身分證至就近的寵物登記站進行資料查詢,亦可辦理死亡除戶。(A)O(B
- 1經營特定寵物業者,其許可證依地址核發,勿於其他地點繁殖買賣,但可「以合法掩護非法」情事發生。(A)O(B)X
- 1飼主應年滿 16 歲,攜帶寵物及身份證明文件至新北市動保處、新北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或轄內新北市特約動物醫院等寵物登記機構辦理。(A)O(B)X
- 1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19 條及第 31 條規定,家犬滿 4 個月應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經勸導拒不改善,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5000 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A)O
- 1新北市轄內營業性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允許於農業區、工業區設置,且不得設於地下層。(A)O(B)X
- 1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業者,寵物來源,應由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使得買賣或轉讓他人。違者依動保法 28 條,處新台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 1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直轄市主管機關得按查獲案件之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依下列規定計算金額之 50%以上額度,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平均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