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           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 3 個月。
(A)8 小時
(B)10 小時
(C)1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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