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向檢察官聲請簽發拘票,予以拘提到場:
(A)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B)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C)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D)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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