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乙兩人偷車後由甲駕駛贓車載乙離開,途中經警方盤查而乙催促甲儘速逃逸,甲亦意圖衝撞執勤員警逃逸,警察丙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規定使用警械進行射擊,因迴避甲之衝撞而使得子彈彈道偏差而射傷坐於副駕駛座之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丙應先使用警棍制止甲之駕駛行為,不得直接使用槍械
(B)警察丙之射擊違反比例原則
(C)乙係單純的乘客,故丙應成立傷害罪
(D)乙非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中所規定之「第三人」,故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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