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於民國(下同)60年1月5日向乙借款新臺幣50萬元,作為購屋之用,約定2年為期,按月支付利息,並以其所購得之房屋及其基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作為擔保。2年期滿,甲仍按月支付利息,乙亦未予催討。自65年2月起,甲未再支付利息,乙至79年10月始向甲催討,甲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本清償請求權於80年1月消滅時效始完成
(B)關於利息清償請求權於74年10月以前未受領之利息債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
(C)乙得於81年底申請拍賣抵押物
(D)乙不得於81年底申請拍賣抵押物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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