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如何處理?
(A)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
(B)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C)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
(D)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

參考答案

無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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