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為 題 組 。 閱 讀 下 文 , 回 答 18-19題 。   儒 家 思 想 影 響 我 國 數 千 年 來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與 老 人 照 護 發 展。《 禮 記‧禮 運 》「 老 有 所 終,壯 有 所 用,幼 有 所 長,矜 寡 孤 獨 廢 疾 者 皆 有 所 養 」的 大 同 理 想,也成 為 國 家 制 定 福 利 政 策 的 基 礎 。    《 管 子 》載 周 代 設「 掌 病 」一 職,照 顧 老 人 的 疾 病。梁 武 帝 設 立 安 養 機 構「 獨孤 院 」,專 門 收 住 老 人 和 孤 兒,自 此 開 啟 古 代 機 構 式 照 護 的 制 度。唐 初,寺 院 設「 悲 田 養 病 坊 」濟 貧 療 疾,由 寺 僧 操 理。玄 宗 時,「 養 病 坊 」經 費 由 國 家 官 本 放貸 之 利 息 提 供,仍 委 寺 僧 負 責。武 宗 廢 佛 後,「 於 錄 事 耆 壽 中,揀 一 人 有 名 行 謹信,為 鄉 里 所 稱 者,專 令 勾 當 」,並 撥 給 寺 田,「 以 充 粥 料 」。到 了 宋 代,哲 宗曾 下 詔:「 鰥 寡 孤 獨 貧 乏 不 得 自 存 者,知 州、通 判、縣 令、佐 驗 實,官 為 居 養 之 」。徽 宗 則 正 式 設 置「 居 養 院 」,收 住 窮 而 無 告 及 疾 病 者,同 時 設 立 救 療 貧 病 的「 安濟 坊 」。南 渡 後,「 多 合 居 養、安 濟 而 為 一,名 之 曰 養 濟 院 」,專 派 醫 官 治 療,並 派「 童 行 」二 人 負 責 管 理 飲 食。明 代 承 宋、元 之 制,明 太 祖「 詔 天 下 郡 縣 立 孤老 院 」,未 久,易 名 為「 養 濟 院 」,並 明 文 規 定 收 養 對 象:「 民 之 孤 獨 殘 病 不 能生 者 , 許 入 院 」 , 同 時 將 「 養 濟 院 」 載 入 《 大 明 律 》 。    然 而,完 全 依 賴 公 部 門 辦 理 之 財 務 壓 力 極 大,明、清 的「 養 濟 院 」開 始 接 受民 間 捐 助,後 來 也 開 放 民 間 設 立。民 間 出 現 各 種 類 似「 養 濟 院 」的 照 護 機 構,社福業務與老人照護漸漸仰賴民間的力量辦理。(改寫自陳亮恭《微霞與桑榆》)
18. 依 據 上 文 , 最 符 合 古 代 照 護 機 構 發 展 概 況 的 敘 述 是 :
(A)唐 代 照 護 機 構 為 有 效 運 用 人 力 , 皆 由 地 方 有 名 望 的 僧 尼 操 辦
(B)宋 哲 宗 時 的 收 治 條 件 寬 鬆 , 只 要 孤 獨 殘 疾 者 都 可 由 國 家 養 護
(C)機 構 經 費 歷 代 除 國 家 挹 注 外 , 尚 有 出 自 寺 廟 悲 田 或 民 間 捐 助
(D)歷 代 均 明 定 政 府 應 擔 負 養 護 的 責 任 , 照 護 機 構 皆 載 入 律 法 中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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